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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学生泳池溺死终审获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云顶娱乐yd12305原创 更新时间: 2007/08/31 09:59:51

 

一起因在游泳池溺水身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近日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结案,法院最终认定游泳池的经营者未能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存在过错并应承担60%的责任。

   2006819下午3时,未满18周岁的高二学生刘某在一茶园游泳池游泳时溺水身亡。茶园交纳了相关急救费用,并支付了刘某的丧葬费6000元,但还是引发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父母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茶园在经营管理中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的诉请不能成立,但茶园表示自愿资助5万元,法院予以确认。

   刘某的父母不服提出上诉,称虽然泳池的经营方提供了其配备三名游泳池救护员的资料,但却未提供事发当日三人都在岗的证据,最初将刘某救出的付某也证明,当时在泳池只看见一名救护员,且其并未按照责任制度的要求进行不间断巡视,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茶园及三名个人合伙人连带赔偿上诉人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7万余元。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泳池的经营方是否在合理限度内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是否存在过错。从该案查明的事实来看,事发当日,是其他游泳者首先发现刘某溺水并将其救出后,救护员才赶来施救。可见泳池的救护人员并未履行不间断巡视的义务,也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意外情况,故对刘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因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茶园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该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刘某溺水死亡的唯一、直接原因是被上诉人未能及时施救所致,不能排除刘某自身身体原因等其他因素也有造成其最终死亡的可能,故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成都中院最终确定被上诉人茶园担责60%,上诉人自行承担40%。法院经依法审查计算出该案的全部损害赔偿金共计为22万余元,被上诉人应赔偿13万余元,故依法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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